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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购销规范

发布日期:2019-09-04 分类:现货政策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大宗商品电子购销规范(下称“本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及仓储、商品购销、增值服务方面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同时制定及前后制定的相关标准还有 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以及物资银hang业务服务规范。

声明

本标准有 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物资储运协会、 物资储运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北京 [1]  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耕中、于洋、郭宇宽、张娥、刘旭渤、李雯峰、关键等。

本标准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电子购销中参与方的功能、参与方的要求与管理、具体的业务规则、风险责任以及信息披露。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大宗商品电子购销中心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作为其他商品电子购销中心建设和运营的参考。 [2]

具体条款请参照国标内容。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电子购销已经成为必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适合 国情的传统产业、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以应对国际竞争。本标准在广泛收集 大宗商品购销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货电子购销的特点,依据 已颁布的合同法、拍卖法、购销管理暂行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内容而制定的。本标准是管理技术标准,涉及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 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本标准用于规范大宗现货电子购销方式,使现货批发市场在适应现代经济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健康有序,促进现货批发市场的提升,发展物流配送,推动流通现代化建设。

内蒙古大宗商品购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购销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购销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购销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购销活动,不适用于购销。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 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购销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文 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购销 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购销。

2.4 电子购销中心 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购销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购销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 购销商 Trader

经由电子购销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购销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购销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购销的企业法人。

2.6 交货仓库 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购销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购销商进行购销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购销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购销中心库存及购销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结算银hang Balance Bank

结算银hang是由电子购销中心指定,协助电子购销中心进行购销结算、划拨的银hang。

3 电子购销参与方

3.1 总则

电子购销中心为购销商提供与电子购销相关的购销、物流、 、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购销参与方行为,保证购销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购销的购销商、交货仓库、结算银hang都由电子购销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购销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购销系统平台中进行购销的大宗商品,为电子购销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hang配合电子购销中心提供 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购销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购销中心

电子购销中心依照 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购销系统平台,并对电子购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购销中心应制定章程、购销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购销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购销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购销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购销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购销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购销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购销服务

电子购销中心应提供的购销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购销业务规则;

b) 安排商品上市购销;

c) 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购销、结算和交货过程;

d) 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 对购销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购销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购销作风。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购销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能为购销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 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购销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 信息服务

电子购销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购销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 提供电子购销、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时提供电子购销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 有能力提供与购销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xi;

d) 对购销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 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 确保购销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购销商购销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 购销商的信息、购销指令及购销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 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购销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购销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 内蒙古大宗商电子购销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总则

电子购销中心的电子购销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电子购销中心章程;

b) 电子购销参与方的管理;

c) 电子购销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 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为确保相关购销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购销中心章程

电子购销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 购销过程文件

电子购销中心对电子购销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 电子购销的地点、时间;

b) 电子购销的模式;

c) 电子购销商品及交货期限;

d) 电子购销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购销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电子购销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购销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 购销商管理办法;

i) 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 交货管理制度;

k) 购销结算制度;

l) 电子购销风险控制制度;

m) 购销信息的发布办法;

n)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 仓单管理办法;

p) 电子购销的安全保证措施;

q) 电子购销信用保证措施;

r) 购销纠纷的处理方式;

s) 需要在购销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 信息披露

电子购销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购销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购销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购销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购销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3.3 购销商

购销商是大宗商品电子购销的买卖方,购销商应遵守电子购销中心的购销规定,接受电子购销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购销中心的工作。

3.3.1 选取

购销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购销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购销中心批准,取得购销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购销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购销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 购销要求

购销商参与电子购销应遵守以下要求:

a) 购销商只能代理业内购销,不得代理社会公众;

b) 购销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 购销商应保护好自己的购销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购销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 购销商应遵守电子购销中心的章程、购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 购销商应与结算银hang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购销中心的结算银hang开通;

f) 购销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 接受电子购销中心业务管理。电子购销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购销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购销商进行调查,购销商应当配合;

h)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购销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 注销

购销商不再继续在电子购销中心参与购销,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购销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3.4 交货仓库

交货仓库由电子购销中心认定,是电子购销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购销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购销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购销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购销活动。

3.4.1 选取

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 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 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购销的要求;

d) 能提供电子购销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 承认电子购销中心的购销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电子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购销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购销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 基础设施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购销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 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 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d) 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 承认电子购销中心的购销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购销中心规定的数额;

g)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 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购销中心实时通讯;

i) 电子购销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 提供的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如下:

a) 配合电子购销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c) 有代办交货商品运输的能力;

d) 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 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表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 配合电子购销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 保守与购销有关的商业秘密;

h) 按要求实时向电子购销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 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 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  当购销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购销双方去 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 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3.4.4 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购销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购销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 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购销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 结清与电子购销中心的债权债务;

c) 按电子购销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购销中心应及时通告购销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3.5 结算银hang

结算银hang由电子购销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购销中心结算、划拨。

电子购销中心应在各结算银hang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购销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 选取

为电子购销提供服务的结算银hang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全国性的商业银hang,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 安全、快速的异地划拨手段;

c) 电子购销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hang与电子购销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 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hang提供的服务如下:

a) 开设电子购销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购销商专用帐户;

b) 向电子购销中心和购销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 了解并反映购销商在电子购销中心的资信情况;

d) 根据电子购销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购销商的;

e) 在电子购销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购销中心化解风险;

f) 保守电子购销中心和购销商的商业秘密。

3.5.3 注销

结算银hang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购销中心应及时通告购销商。结算银hang申请放弃结算银hang资格,应提前向电子购销中心递交结算银hang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4 电子购销业务程序

购销商在电子购销中心通过一定的购销模式,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购销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购销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购销中心所有购销商。

4.1 电子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4.2 电子购销合同的订立

购销商之间通过电子购销中心的购销平台签订电子购销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购销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4.2.1 合同的内容

电子购销中心可以发布经购销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 买、卖方的名称;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包装方式:

f) 检验标准和方式;

g) 交货时间;

h) 价款;

i) 结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 违约责任;

l) 解决争议的方法;

m) 合同订立的地点。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4.2.2 要约

购销商向电子购销中心的购销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购销商向其他购销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4.2.3 承诺

购销商回应其他购销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购销中心的购销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购销商向发出要约的购销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 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hang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购销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 货款支付方式

购销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购销商签订的电子购销合同约定。

4.3.2 货款支付过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购销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购销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4.3.3 结算过程

电子购销中心对购销商存入电子购销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购销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购销中心根据购销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购销手续费。电子购销中心与购销商之间购销业务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购销中心专用帐户和购销商专用帐户办理。

4.3.4 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购销结束后,电子购销中心对每一购销商的购销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购销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购销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购销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购销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 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购销合同约定,购销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购销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购销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购销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 货物卖出

卖方购销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购销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购销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购销中心认可。

4.4.2 交货期限

购销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购销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4.4.3 交货过程

购销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购销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购销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购销中心。电子购销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4.5 电子购销合同的转让

购销商一方在把电子购销合同转让给第三方购销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购销中心。电子购销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4.6 电子购销合同的解除

通过电子购销中心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买卖方购销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购销中心后,电子购销合同可以解除。

4.7 风险与责任

购销商入市前应与电子购销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的条件。

购销商对其在电子购销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购销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购销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 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购销商承担;

b) 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 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购销商追偿。